数据与智能:欧盟DMA和DSA的关键

我常告诉客户、伙伴及同事们,欧盟的数据远比网络安全更重要。因为欧盟有“数据”顶层战略,而非数字战略、网络安全战略;为什么不是网络安全?因为网络安全事件不发生就无法触发处罚机制,发生小了又无关痛痒;发生大了整不好就是真正的灾难;且不好操作。因为产业的工具手法终归是要可操作的。

显示中,欧盟正在系统性地构建一套以数据、算法和数字市场秩序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。DMA 管的是市场结构,DSA 管的是系统风险,而接下来,围绕数据流通、人工智能责任、关键数字基础设施的立法只会更加密集。网络安全、供应链安全当然也重要,但它们更多是“防守型规则”;真正塑造未来竞争格局的,仍然是数据与智能相关的制度设计。
欧洲不再只是一个市场,而是一套正在输出规则的“制度实验室”(这是我在布鲁塞尔一个书店里记录的一本书的原话,当然实验室做实验是可以失败的,切莫把每一项立法都当真)。这里我们谈谈DMA和DSA, DMA 和 DSA 之所以具备极强的域外适用性,不是因为欧盟“想管全世界”,而是因为它们抓住了三个任何全球科技公司都绕不开的现实支点。


一、第一层原因:欧盟不是按“公司在哪”,而是按“影响发生在哪”来管

传统监管往往问的是:

公司注册在哪?总部在哪?服务器在哪?(甚至也更关心数据存在哪儿?)

而 和 采用的是完全不同的一套逻辑:

你的服务,只要“对欧盟市场和用户产生实质影响”,就在监管范围内。

举个读者能秒懂的例子:

  • 你的公司总部在中国
  • 技术团队在新加坡
  • 云服务在美国
  • 但你有几百万欧盟用户
  • 算法在向他们推荐内容、广告或商品

那么在欧盟眼里:影响已经发生在欧盟境内,监管当然就“有管辖权”。

这和金融监管、反垄断法的演进路径是一致的:监管对象不再是“企业实体”,而是“市场影响”。

二、第二层原因:法律条文本身就是“域外写法”

很多企业低估 DMA 和 DSA,是因为没有认真看它们的适用条款。在法律文本中,它们反复使用的不是“欧盟公司”,而是类似这样的表述:

  • “向欧盟境内用户提供服务的中介平台”
  • “在欧盟内部市场产生显著影响的核心平台服务”
  • “其商业行为影响欧盟用户基本权利或市场竞争结构”

这在法律语言里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:立法者从一开始就假设,被监管的对象大量是非欧盟企业。事实上,DMA 的“守门人”概念,本身就是为美国和全球科技公司量身定做的。欧盟本土几乎没有符合门槛的平台,这不是巧合,而是现实(有时候要思考市场的存量问题和GDPR的问题,“守门人”对美国的企业更多而非中国企业,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存在还是Others,虽然出口的中国制造的商品很多,但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规模太小,罚不出“油水”也是个问题)。

三、第三层原因:欧盟抓住了全球平台最难规避的“入口”

很多企业CXO及管理层 会问一个现实问题:

“那我如果不理呢?”

问题在于,DMA 和 DSA 的执法抓手,恰好卡在你最难放弃的地方。

比如:

  • 你可以选择不在欧盟设总部
  • 可以把数据中心(DC)放在别处
  • 但你很难放弃欧盟用户、欧盟广告主、欧盟开发者、欧盟合作伙伴

而 DMA、DSA 的执行工具,正是围绕这些“入口”展开的:”对欧盟用户的服务访问权”、“对欧盟市场的商业模式限制”、“对欧盟境内合作伙伴的合规义务传导”,结果就是:即便你人在欧盟之外,合规压力也会通过市场链条“反向传导”回来。DMA/DSA有那么厉害吗?好,给你举个例子,2026年2月9日,欧盟监管机构初步认定 TikTok 的产品设计违反了《数字服务法(Digital Services Act, DSA)》。调查指出,该平台的多项功能(例如无限滚动、自动播放、个性化推荐系统等)可能导致用户形成“成瘾式使用行为”,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风险。欧盟委员会认为这些设计使 TikTok 未能充分评估和缓解相关危害,同时现有的屏幕时间管理与家长控制工具不足以有效防护。作为结果,欧盟要求 TikTok 改变其基本产品设计,并警告如果最终确认侵权,否则Tiktok可能面临最高达全球年收入6 %的罚款。
(来源链接:https://ec.europa.eu/commission/presscorner/detail/en/ip_26_312)

四、为什么说“第一批执行决定”尤其重要?

从商业角度看,真正的域外效力,并不是写在法条里的,而是通过案例被全球复制的

一旦欧盟在某个平台上认定:

  • 某种推荐机制构成系统性风险
  • 某种自我优待行为破坏竞争
  • 某种默认设置侵犯用户选择权

那么接下来发生的往往是:

  • 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引用欧盟逻辑
  • 投资人、董事会开始把“欧盟标准”当底线
  • 企业内部直接按“最高标准”统一设计

这就是欧盟数字法真正的“外溢效应”。GDPR 走过一模一样的路径,而 DMA、DSA 只会更快。一定是以罚钱为最终目的的,因为罚了钱的法ACT等才算是真正有影响力的法。

五、从 CEO 视角看,这意味着什么?

如果用一句“经营语言”来总结,那就是:

DMA 和 DSA 管的不是你在哪,而是你“怎么赚钱、怎么增长、怎么用数据”。

对全球科技公司来说,现实选择只有三种:

  1. 主动理解并内化欧盟规则,提前调整产品和组织;
  2. 被动应付,等执行决定落到自己头上再改
  3. 战略性退出欧盟市场(但这对大多数公司并不现实)

而从过去一年的信号来看,欧盟正在把“规则模糊期”快速变成“执行明确期”。


Takeways收尾:

DMA 和 DSA 之所以具备极强的域外适用性,不是因为欧盟管得远,而是因为全球科技公司的业务,本身早就跨越了边界。这里面的全球科技公司,主要指代美国、中国。作为中国的企业做决策思考时,可以参考美国企业的做法(当然你可能觉得欧盟对美国企业友好,我这里是指美国企业在产品、组织行为应对的客观做法,比如:微软公司Microsoft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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